訪問量:202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4-19 11:16:19
實務中,公司賬面上沒有車輛,但賬面上發(fā)生大量的加油費、過路費等。
稅收風控經常會“友情”提示:加油費抵扣不正常。
風險提示是否意味著必須進項稅轉出呢?未必!
比較典型的物流企業(yè),一般物流企業(yè)自身并無承運車輛,其將貨運業(yè)務委托給個體運輸戶承運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通行費,物流企業(yè)是“無車”承運,那么對發(fā)生的這部分費用取得的進項稅發(fā)票是否允許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除稅法特別規(guī)定外,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公司租用車輛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簽訂了租賃合同,支付了車輛租金,取得租車企業(yè)開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屬于有形動產租賃經營服務,相關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同時,公司使用租用車輛實際發(fā)生的汽油費、車輛通行費等支出也可抵扣。 因此,租用車輛需要簽訂租車協議、支付租金、取得租金發(fā)票、并健全用車制度,租車費、成品油、通行費等方可進項稅抵扣。但要杜絕納稅人分明是提供交通運輸服務,而以加油費沖抵減運費。
舉例:甲公司為一家煤炭銷售公司,由于公司自身車輛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為了節(jié)省成本,采取借用或者租入車輛的方式經營,這些車輛雖然不在公司名下,但是確實用于公司實際經營,那么,借用或租入車輛所耗費的燃油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甲公司具體操作方式如下:分別和個體貨車司機口頭約定,貨車司機負責將煤炭按時、安全地運達公司指定地點,公司負責提供運輸車輛的油費,貨車司機所耗油費必須開具抬頭為該煤炭銷售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及時交給公司,公司每月根據貨車司機運煤量支付工資。那么個體貨車司機提供的加油費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能否抵扣?
分析:若簽訂租賃合同并且取得租賃費發(fā)票,則構成企業(yè)可以控制的固定資產,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又不屬于不得抵扣的情形的,企業(yè)借用或租入的車輛所耗費的燃油費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但是由于該公司并沒有和貨車司機分別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所以不能抵扣。公司要想合法地抵扣這部分油票,可以這樣操作:第一,該煤炭銷售公司應當分別和個體貨車司機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第二,《車輛租賃合同》應當明確規(guī)定出租方(貨車司機)讓渡使用權給承租方(煤炭銷售公司),承租方按規(guī)定支付給出租方租賃費(而不是支付工資,否則不滿足租賃合同要件);第三,油費必須開具抬頭為該煤炭銷售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及時交給承租方。
若貨車司機不想將車輛使用權讓渡給煤炭銷售公司,雙方無法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怎么辦呢?有的公司可能會私下里和貨車司機商量好,簽訂一份假的《車輛租賃合同》應付稅務機關,而私下里簽訂一份真的合同。在此筆者提醒這類公司,這樣做會給企業(yè)埋下隱患,給企業(yè)帶來巨大的稅收風險。在不能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貨車司機不用為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應該按照實際所購油費向該煤炭銷售公司開具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煤炭公司只能按取得的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面稅額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