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量:265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09 04:59:07
1、個體戶超過定額不申報為偷稅
行政相對人名稱: 梅州市梅江區(qū)***機電設備商行
行政相對人類別: 個體工商戶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00000***00000000X
組織機構代碼 工商注冊號 稅務登記號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4414***177517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梅稅一稽 罰 〔2022〕 7 號
違法行為類型: 發(fā)票違法
違法事實:
(一)你司取得東莞市正山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正山公司”)虛開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你司取得東莞正山公司2016年12月21日開具的已證實虛開的4份《廣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4400163130,發(fā)票號碼000631430-000631433,發(fā)票金額合計345,888.04元,稅額58,800.96元,價稅合計404,689.00元)。經(jīng)東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已證實虛開。你司于2016年12月將這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進項稅額認證抵扣,是“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fā)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你司于2016年12月將這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進項稅額認證抵扣,記入“庫存商品”并于當月銷售并結轉主營業(yè)務成本。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1)你司提供的情況說明;(2)銀行存款明細賬、商品明細賬、主營業(yè)務成本細賬、應付賬款明細賬等;(3)2016年12月第0001號憑證、第0002號憑證、第0007號憑證、第0013號憑證、第0015號憑證、購銷合同(銷售方面)、采購入庫單、銷售出庫單等;(4)所屬期2016年1月-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梅江區(qū)稅務局城北稅務所出具的抵扣證明;以上(1)至(4)項證明你司收到東莞正山公司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入賬處理,列支并結轉主營業(yè)務成本。(5)你司基本賬戶2016年11月至2017年01月銀行流水、黃愛嬋2016年11月至2017年01月銀行流水,證明你司及相關公司、個人的資金往來情況。(6)你司現(xiàn)任負責人黃某某的詢問(調(diào)查)筆錄,證明你司與東莞正山公司的業(yè)務往來問詢情況。(7)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協(xié)查函和《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證明東莞正山公司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證實虛開。(8) 經(jīng)你司確認的《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證實你司已確認上述違法事實。對該違法事實,你司沒有提出異議。
(二)你司2016年度發(fā)票開具金額超過核定的經(jīng)營額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司2016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屬于定期定額核定的征收管理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經(jīng)營額為每月2000元。你司于2018年1月25日按照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收收入2000元、所得率8%)補申報2016年度所屬期5月份、7月份、8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個【注:官方信息不全】
處罰依據(jù):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注:官方信息不全】
處罰類別: 罰款
處罰內(nèi)容: 你司取得以上4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從而不繳少繳應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的行為和你司2016年度發(fā)票開具金額合計1,102,424.89元,超過定額的經(jīng)營額、所得額部分未在申報期限進行申報,且在2018年1月25日補申報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時仍然只按核定的應納稅經(jīng)營額申報個人所得稅,未按照實際開票金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司存在未如實申報的行為,是偷稅行為。你司取得4份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造成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62,917.02元。對你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少繳增值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9,400.4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058.03元。你司2016年發(fā)票開具金額超過定額的經(jīng)營額、所得額部分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12,452.72元。對你司少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少繳個人所得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6,226.36元。
罰款金額(萬元): 3.768487
處罰決定日期: 2022-01-12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取得虛開抵扣,部分超追征期,不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佛稅一稽處〔2022〕71號
佛山市***貿(mào)易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32349L):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對你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區(qū)***)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一)你公司在2016年5月取得15份廣西槿株麗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4500154130,發(fā)票號碼02276691-02276705,發(fā)票金額合計1499538.45元,稅額合計254921.55元,價稅合計1754460.00元。你公司于增值稅所屬期2016年5月向主管稅務分局申報抵扣稅額254921.55元,并于稅款所屬期2016年11月作進項轉出254921.55元。
(二)你公司在2016年5-6月取得27份廣西夢辰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4500154130,發(fā)票號碼02407893-02407905、02609566-02609579,發(fā)票金額合計2699442.73元,稅額合計458905.27元,價稅合計3158348.00元。你公司分別于增值稅所屬期2016年5月及6月向主管稅務分局申報抵扣稅額220941.11元、237964.16元。
(三)你公司在2016年4-6月取得41份廣西汪威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4500153130,發(fā)票號碼01467409-01467412;發(fā)票代碼4500154130,發(fā)票號碼02430088-02430099、02609695-02609719,發(fā)票金額合計4099023.37元,稅額合計696834.03元,價稅合計4795857.40元。你公司分別于增值稅所屬期2016年4月-6月向主管稅務分局申報抵扣稅額67992.64元、203954.64元、424886.75元。
(四)你公司在2016年3月取得15份廣西斯諾科高貿(mào)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4500153130,發(fā)票號碼01253182-01253196,發(fā)票金額合計1490782.86元,稅額合計253433.14元,價稅合計1744216.00元。你公司于增值稅所屬期2016年3月向主管稅務分局申報抵扣稅額253433.14元。
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證實,上述98份專用發(fā)票為虛開發(fā)票。你公司取得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少繳增值稅及增值稅附加稅費的違法行為。
二、處理決定
(一)增值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guī)定,你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追繳你公司增值稅1664093.99元,其中254921.55元在所屬期201年11月已作進項轉出,本案不予處理;所屬期2016年3月抵扣的253433.14元,因該案件暫未發(fā)現(xiàn)偷、抗、騙稅的證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已超過法定追征期,本案不予處理。綜上,應追繳你公司增值稅1155739.30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的規(guī)定,追繳你公司城市維護建設稅80901.75元。
(三)教育費附加:根據(j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追繳你公司教育費附加34672.18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據(jù)《關于統(tǒng)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二條、《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 號)第六、第十條的規(guī)定,追繳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3114.78元。
上述應追繳稅費合計1294428.01元。
(五)滯納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
1.對你公司稅款所屬期2016年11月自行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254921.55元,加收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24003.42元,其中增值稅滯納金22433.1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570.32元。
2.對你公司上述少繳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相關賬務調(diào)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3、個體戶取得虛開,補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文書公告送達(梁玉嬋)
發(fā)布時間:2022-01-19 08:30:40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文書公告送達
(2022年第19號)
梁某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佛稅一稽處〔2022〕80號)。
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滿30日,上述文書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佛稅一稽處〔2022〕80號
梁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7928):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月11日對你(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鎮(zhèn)***號)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5年至2016年期間,你在經(jīng)營***服裝廠期間,取得江陰***紡織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份,發(fā)票代碼3200153160,發(fā)票號碼02903163~02903171,發(fā)票金額合計854700.89元,稅額合計145299.11元,價稅合計1000000元。
你于2015年度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中扣除上述發(fā)票對應成本費用854700.89元,于2016年度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中扣除上述發(fā)票對應成本費用145299.11元。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證實,上述發(fā)票為虛開發(fā)票。
你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少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行為。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你取得的上述虛開發(fā)票不得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應調(diào)增你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54700.89元, 追繳2015年度個人所得稅299145.32元;應調(diào)增你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45299.11元, 追繳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50854.69元。
上述應追繳稅款合計350000.01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上述少繳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將上述稅費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相關賬務調(diào)整。上述稅款及滯納金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你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