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量:272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1-04 03:37:51
1、股轉未繳個稅,因超五年追征期不予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咸寧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咸稅一稽罰告〔2021〕34號
倪某某(身份證號碼: 33062***243053):
對你(地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1年12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1.你2013年轉讓湖北***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權未申報繳納印花稅1246.50元、個人所得稅140750.70元,通山縣稅務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你辦理上述納稅申報,雖然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未申報造成未繳稅款,但此時已超過5年追征期,故關于股權轉讓的涉稅違法行為限改時效已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認定偷稅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你2013年轉讓湖北***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權未申報繳納印花稅1246.50元、個人所得稅140750.70元的稅收違法行為已超過5年法定期限,擬不予處罰。
2.根據(jù)通山縣人民法院判決書反映,你截至法院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共收到利息1084901.78元,未依法申報繳納“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16980.36,且該稅收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xù)狀態(tài),通山縣稅務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你限期申報納稅,你仍拒不申報納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繳納稅款的偷稅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未申報繳納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16980.36元的偷稅行為處以一倍罰款216980.36元。
二、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罰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勺允盏奖靖嬷獣掌鹞鍌€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021年12月16日
2、業(yè)績補償被稅務稽查:補稅逾8千萬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寧稅稽處〔2020〕103號
江蘇***電子集團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46656C):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3月23日對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fā)現(xiàn)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一)2015年在二級市場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時多列支投資成本
2012年度上市公司**光伏未能達到預測利潤,2013年3月你公司以現(xiàn)款方式將2012年全部的利潤差額507,581,981.80元支付給上市公司**光伏,并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2015年轉讓股票時507,581,981.80元全部作為投資成本,在計算投資收益時扣除。根據(jù)2011年8月31日,江蘇**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名股東(乙方)簽訂《江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盈利補償之承諾》的補充協(xié)議,利潤差額部分實際應由20名股東按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擔,你公司是原**光伏的股東之一,股份占比33.65%。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2011年8月31日江蘇**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電子集團有限公司等20名**光伏股東簽訂的《江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至2013年盈利補償之承諾的補充協(xié)議》及其他相關協(xié)議,證明江蘇**電子集團有限公司等20名股東應根據(jù)其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擔2012年利潤差額部分。
2、2015年1月第49號憑證、2月第68號憑證、4月第42號憑證、6月第42號憑證等記賬憑證及附件,企業(yè)說明、企業(yè)公告、長期股權明細賬、江蘇**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光伏股票交易)收益明細、證券公司對賬單等資料,證明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已將限售股減持完畢,取得減持收入,結轉限售股成本,并取得投資收益。
3、江蘇**電子集團有限公司2013年3月第216號憑證、**光伏2013年3月第332號憑證等記賬憑證及附件,證明你公司直接以銀行存款支付2012年度全體20名股東應承擔的補償款,并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4、**光伏關聯(lián)交易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股東會決議、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證明**光伏關聯(lián)交易、利潤補償、企業(yè)所得稅申報等相關事實。
(二)少繳印花稅
你公司2016年車輛保險合同未繳納印花稅,合同金額為14866.52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相關車輛保險合同及你公司繳納印花稅情況,證明你公司簽訂車輛保險合同未繳納印花稅。
二、處理決定
(一)對你公司2015年在二級市場轉讓上市公司**光伏股票時多列支投資成本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補征你公司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84,195,161.23元。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補征你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印花稅14.90元。
(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你公司上述應補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84,195,161.23元,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原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制作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寧地稅稽處(2018)2號)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銷。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南京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按規(guī)定應加收的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簽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通訊公司稅務罰款近5.8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