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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組土增政策延續(xù)實施,2個核心焦點如何界定?

訪問量:244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7-05 09:59:10

摘要: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終于發(fā)布了《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21號公告基本上和2018年的57號文保持一致,僅修改了個別內容。其中有兩個相關的判例(詳見附件判例1、判例2),也引起了筆者的關注。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終于發(fā)布了《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21號公告基本上和2018年的57號文保持一致,僅修改了個別內容。其中有兩個相關的判例(詳見附件判例1、判例2),也引起了筆者的關注。

焦點問題

兩個判例雖然都是是稅務師中介和其客戶之間的爭議,但其核心焦點仍是對21號公告中第四條的優(yōu)惠政策的定性和第五條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界定。

《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yè),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情形。

筆者在實務工作中也曾遇到過判例中類似的情況,感觸良深,對第四條中“在改制重組時”這個模糊的表述本文就不討論了,重點討論下面兩個問題:

第四條是稅收減免嗎?

判例1中廣東金稅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珠海鑫東置業(yè)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我們認為再審法院對這個問題的把握非常準確:第四條中說的是“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并非“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稅”。

我們第四條應該理解為遞延納稅。只是將作價投資這個環(huán)節(jié)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遞延到下一次產權轉讓時繳納。由于土地增值稅是超額累進稅率,事實上,這種遞延繳稅可能會增加整體稅負:可能由于增值額更高,適用的稅率更高,造成要繳納的稅款總體來看更多。舉個簡單的例子:

A公司有棟房產原值為1000萬元,現(xiàn)用此房產投資作價2000萬元成立B公司(第一環(huán)節(jié))。假設B公司3年后以4000萬元的價格將此房產轉讓給C公司(第二環(huán)節(jié))。

為簡便計算,暫不考慮每年加計5%。按照第一環(huán)節(jié)是否符合第四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分別計算如下:

1.第一環(huán)節(jié)符合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條件

如果A、B公司均不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則第一環(huán)節(jié)A可以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到第二環(huán)節(jié),B公司轉讓時,由于之前未交過稅,成本追溯到作價投資前的成本(1000萬元),則

增值額=4000-1000=3000萬元

增值率=3000/1000=300%

適用的稅率為最高稅率60%,速算扣除率為35%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000*60%-1000*35%=1450萬元

2.第一環(huán)節(jié)不符合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條件

第一環(huán)節(jié):如果A、B公司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則第一環(huán)節(jié)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增值額=2000-1000=1000萬元

增值率=1000/1000=100%

適用的稅率為40%,速算扣除率為5%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000*40%-1000*5%=350萬元

第二環(huán)節(jié):由于第一環(huán)節(jié)已經交過稅,則第二環(huán)節(jié)可扣除的成本為2000萬元。

增值額=4000-2000=2000萬元

增值率=2000/2000=100%

適用的稅率為40%,速算扣除率為5%這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0*40%-2000*5%=700萬元

兩個環(huán)節(jié)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合計=700+350=1050萬元

即總體來看,第一環(huán)節(jié)享受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政策,要多繳納土地增值稅=1450-1050=400萬元。

這個例子比較理想,通過這個簡單的例子,主要是想說明第四條僅僅是一個遞延納稅的政策,可能總體來看,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能更多,需要酌情考慮。如果B公司將標的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成本能加計扣除,進一步放大了對增值額的影響,這個差異可能更大。

理論上只有當遞延的稅款的時間價值大于可能要多交的稅款時,才具有現(xiàn)實意義。因此,建議企業(yè)在爭取認定為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享受第四條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政策前,要考慮做整體稅負測算。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如何界定?

判例2佛山市順德區(qū)順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禪益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中提到:稅務機關認為,對財稅[2015]5號文及財稅[2018]57號文的適用問題上,應以企業(yè)在改制重組的時點是否屬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判斷,前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是指具有有效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的企業(yè)。

這種判定原則合理嗎?我們不去評判。我們想說的是概念的重要性。稅法中很多的概念都沒有明確的定義,需要借用其他民商法的定義,但借用的時候要充分考慮稅法的原則和目的。

文件中規(guī)定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適用優(yōu)惠政策的原因是什么呢?在2015年5號文的政策解讀中有提到,主要是避免部分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改制”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規(guī)避土地增值稅。讓基層的稅務人員去界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確實風險較大,為了減少執(zhí)行的爭議,建議總局能對這一方面能進一步明確。

判例1:

廣東金稅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珠海鑫東置業(yè)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粵民申169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金稅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夏美路161號(南廈豐澤園)2棟二層商鋪271。

法定代表人:陳衛(wèi)波,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琳君,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俊,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珠海鑫東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拱北聯(lián)安路8號八樓B區(qū)。

法定代表人:言建中,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聯(lián)平,廣東中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廣東金稅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稅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珠海鑫東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東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4民終1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金稅公司申請再審稱,

(一)二審法院錯誤認定金稅公司的工作未達到節(jié)稅效果,從而得出錯誤的結論。經過金稅公司的稅務籌劃方案及實施服務,土地最終作價入股投資進了新公司中山雅浩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名下,并實際繳納稅款2223072.12元,比土地直接過戶應交稅金21665193.94元節(jié)約了19442121.72元。鑫東公司達到了實際的節(jié)稅效果,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二)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都是金稅公司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案。稅務籌劃的概念就是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之上,通過預先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是金稅公司的一系列包括申請活動,通過國家相關政策,使鑫東公司本應當一次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分五年繳納,為鑫東公司爭取了充足現(xiàn)金流,避免了資金的占用,節(jié)約了資金成本,客觀上起到了節(jié)稅的效果。至于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二審法院對財稅〔2018〕57號法律文件研究不精、理解有誤。

文件的實質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生的作價入股投資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并不是指以后還要補繳已經免繳的土地增值稅。至于鑫東公司說到其進行土地開發(fā)還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金稅公司想說明的是,合同約定的是金稅公司為鑫東公司提供購買土地轉讓過戶環(huán)節(jié)中的稅務籌劃服務,并不涉及將來土地開發(fā)環(huán)節(jié)或不開發(fā)直接銷售環(huán)節(jié),鑫東公司購買土地后開不開發(fā)、何時開發(fā)、開發(fā)后的房產是銷售還是出租還是全部自持等都是不確定的事情,且都與金稅公司無關。

(三)從土地交易性質的本身來看,鑫東公司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就已取得了該土地的實際控制權。即使土地沒有開發(fā)到25%不能進行股權過戶,但是客觀上股權已全部質押給鑫東公司,鑫東公司也控制了土地所有者中山雅浩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根據(jù)合同約定,已達到付款條件。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是錯誤的,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提出再審申請。

鑫東公司提交意見稱,

(一)本案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情形,不應當決定再審。

(二)生效判決已經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金稅公司沒有為鑫東公司提供所委托事項的稅務咨詢和稅務籌劃服務?!锻恋厥褂脵噢D讓協(xié)議書》已約定土地轉讓方以土地出資方式設立專項項目公司,鑫東公司以收購專項項目公司股權的方式取得受讓土地。金稅公司僅協(xié)助出讓方辦理了土地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沒有實現(xiàn)節(jié)稅目的,沒有實際的節(jié)稅效果。金稅公司自行制作納稅測算表和實際納稅表,兩者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入股單價由實際納稅表中的3750元每平方米變更成測算表中的5700元每平方米以及測算表計算了土地增值稅。5700元每平方米不是土地現(xiàn)狀的交易價格,是在補交3000多萬元的增容費之后且出讓方履行配合義務之后的價格。涉案土地經合法評估是24004215元,稅務機關是認可的。交易價格是5700元每平方米或者是3750元每平方米,與金稅公司提供的服務無關。

(三)生效判決已經給出服務合同爭議將來的解決方案,本案再審沒有必要性。綜上,請駁回金稅公司的再審申請。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金稅公司提交《事實經過說明》一份。金稅公司主張《事實經過說明》是鑫東公司時任法律顧問北京德恒(珠海)律師事務所何明達律師對當時談判、簽約過程所作的說明,可以證實何明達律師對稅務籌劃方案、方案的實施細節(jié)、步驟等并不清楚,也不懂得如何具體實施合法節(jié)稅,雙方經洽談最終簽訂《稅務咨詢服務約定書》,之后作價入股及新公司成立手續(xù)由金稅公司完成,鑫東公司均認可并同意,客觀上也起到了避稅效果。鑫東公司認為《事實經過說明》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其內容是虛假的,不認可金稅公司的證明目的。經詢問,鑫東公司表示金稅公司從沒有為鑫東公司做過稅收測算或稅籌方案。金稅公司則表示在簽約前后沒有做過書面方案,但有口頭匯報方案,并表示這是行規(guī)。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民事再審申請審查案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對再審申請人金稅公司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

關于金稅公司主張鑫東公司已實現(xiàn)節(jié)稅目的并要求鑫東公司支付提成費用,依據(jù)是否充分的問題。經一、二審法院查明,金稅公司與鑫東公司簽訂《稅務咨詢服務約定書》,約定由金稅公司提供稅務咨詢和稅務籌劃及實施服務,提成收費按節(jié)稅金額的15%收取。金稅公司主張其提供稅務籌劃服務的具體方式是將項目公司的企業(yè)性質登記為非房地產公司,從而避免了在土地轉讓環(huán)節(jié)一次性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并因此實現(xiàn)節(jié)稅19442121.72元。然而,金稅公司主張的應交稅費是以合同金額3648萬元作為計稅依據(jù),但實際交稅又是以合同金額2400萬元作為計稅依據(jù),兩者存在不一致之處。

合同金額減少是否是金稅公司提供服務所帶來的直接成效,該公司并沒有舉證加以證實。而且,從金稅公司表述的方案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的具體內容來看,涉案土地本次過戶是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并非免于征收。作為專業(yè)的稅務服務機構,金稅公司本應在簽約前明確告知鑫東公司上述區(qū)別并獲得鑫東公司的認可,但從金稅公司的舉證情況包括其申請再審所提交的《事實經過說明》來看,均不足以證實鑫東公司在簽約前已知曉并不是免于征收,而是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上可知,金稅公司主張實現(xiàn)節(jié)稅19442121.72元并要求鑫東公司支付相應的提成費用,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jù),二審判決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二審判決亦已釋明,如暫不征收的項目存在免征情形的,金稅公司可依據(jù)實際節(jié)稅效果另行主張?zhí)岢少M用。因此,金稅公司主張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是錯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金稅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廣東金稅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陳小麗

審判員  鐘向芬

審判員  晏 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譚敏霞

判例2:

佛山市順德區(qū)順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禪益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 判 決 書

(2020)粵06民終107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順德區(qū)順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H。

法定代表人:黃秋虹,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祖軍,廣東沛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婉瑩,廣東沛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禪益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T。

法定代表人:鄧堪仁。

委托訴訟代理人:榮云,廣東國智(順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翠,廣東國智(順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順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禪益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禪益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606民初7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順成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禪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禪益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一、案涉服務合同二期款64萬元支付條件尚未成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服務合同二期款64萬元支付條件為順成公司被認定非房地產企業(yè)、所繳納稅金已確定、物業(yè)產權證權屬人完成變更,禪益公司不能證明其完成該項約定義務。一審判決以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推定付款條件成就缺乏依據(jù)。順成公司至今沒有收到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房地產企業(yè)的任何書面文件。即使推定禪益公司完成非房認定的服務,但禪益公司也沒有完成所繳納稅金已確定、物業(yè)產權證權屬人完成變更的服務內容,故一審法院以順成公司同意付款為由推定二期款支付條件成就與事實不符。

二、在約定支付條件不成就的情形下,順成公司有權不支付約定價款。在分期付款的雙務合同中,當一方沒有按約定完成義務,另一方同意付款時,也只能表明雙方就付款方式達成新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證明履行義務一方完成約定任務。即使順成公司同意支付二期款,但并沒有放棄要求禪益公司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在禪益公司沒有履行約定義務的情形下,有權不予支付相應對價。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禪益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順成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順成公司已確認禪益公司完成二期合同款對應的服務義務。在禪益公司催款時,順成公司明確表示愿意付款,即順成公司已允諾付款、確認禪益公司已經提供該期咨詢服務費相對應的咨詢服務。

二、禪益公司已完成二期合同款對應的服務義務。二期合同款對應的合同義務是禪益公司為順成公司提供稅籌方案,促使順成公司在企業(yè)重組、改制過程中將其房產作價入股至公司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關于非房地產企業(yè)暫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政策,對此順成公司與禪益公司在(2020)粵0606民初15783號案中均予以確認。順成公司已在禪益公司的指導下變更經營范圍為不包括“房產經營(憑有效資質證或批準證明經營)”,并未續(xù)期已過有效期的房地產開發(fā)資質證書,順成公司已為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且涉案項目的交易模式為以房地產作價投資。

三、禪益公司為涉案項目提供大量服務,由于順成公司單方變更交易模式,致使禪益公司無法獲取案涉項目第三期合同款,給禪益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禪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順成公司向禪益公司支付102.4萬元及利息(以64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2.判令順成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31日,禪益公司(乙方)與順成公司(甲方)簽訂了一份《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如下:項目名稱為順成公司收購項目全程稅務咨詢。

1.服務內容

(1)優(yōu)化稅籌方案針對甲乙雙方在前期咨詢服務中已溝通確定的初步稅籌方案,乙方進一步完善該方案,對稅籌方案實施的每一步做出詳細規(guī)劃;

(2)實施稅籌方案在上述第(1)條中涉及的稅籌方案得到甲乙雙方認可后,乙方應協(xié)助甲方完成方案中的各項步驟。在實施過程中,乙方為甲方提供財稅意見,并出具財務意見書。甲方視乙方在本次稅籌方案中具體的操作模式、操作方法及操作結果,將另行給予乙方在本次服務費之外的追加獎勵,涉及此獎勵的具體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2.項目服務時間此次項目服務時間為期2年,以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計算。服務期間甲乙雙方均需要遵守本合同約定條款。

3.服務費用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約定內容后,甲方需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詢服務費:

(1)甲乙雙方達成本協(xié)議第一條合作的,甲方需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咨詢服務費:根據(jù)甲方在(注:該處未填寫內容)收購項目的收購總金額,扣減企業(yè)收購時點資產負債表中非流動負債金額的差額部分,收取該差額部分的1.6‰作為咨詢服務費用(備注:本次收購項目總金額為15億元,企業(yè)在收購時點資產負債表中非流動負債金額為7億元,故本次咨詢服務費的收取基數(shù)為8億元,合計收取咨詢服務費總金額為128萬元)。第一期:甲乙雙方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整體咨詢服務費的20%,合計25.6萬元。第二期:乙方正式向順德區(qū)有關稅務部門遞交涉及此次稅籌方案的相關資料并在相關稅務部門在認定甲方為非房地產企業(yè)的基礎上,甲方所納稅金已確定及甲方物業(yè)產權證權屬人變更之日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整體咨詢服務費的50%,合計64萬元。

如乙方正式向順德區(qū)有關稅務部門遞交涉及此次稅籌方案的相關資料并在相關稅務部門在認定甲方為房地產企業(yè)并且稅務部門出具正式核準文件之日起5日內,甲方將以正式通知的方式告知乙方,結束雙方合作服務合同,并不再支付二、三期費用給乙方。第三期:自甲方物業(yè)被指定基金公司(即收購方)在完成100%股權收購并繳納相關稅金之日起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整體咨詢服務費的30%,合計38.4萬元。

(2)甲方簽訂本服務合同即視為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務工作。

(3)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如果甲方未完成此次收購項目,甲乙雙方有需要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則雙方同意,甲方每個月向乙方支付項目延期費用直至收購項目結束,支付金額為每個月5.3萬元。合同服務期間若甲乙雙方有特殊事項要求,雙方另作約定,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zhí)行。

(4)乙方本次收費服務范圍:本次項目的財稅咨詢及執(zhí)行過程中順德區(qū)范圍內向稅務部門提交的驗資、審計、稅審及評估報告等費用。

4.服務要求

(1)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稅籌方案的實施步驟,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方案延期實施或導致方案終止實施,乙方不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且乙方不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用。6.約定終止如果一方嚴重違反約定,并在收到對方違約通知書后在30天內仍未能改正違約的,另一方可立即終止本約定。

禪益公司(乙方)與順成公司(甲方)簽訂了一份《順成公司項目服務合同第一期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主要內容如下:甲乙雙方約定,當甲方被認定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項目服務合同繼續(xù)執(zhí)行時,本協(xié)議同時生效。甲方在指定物業(yè)房地產產權證權屬人變更時,稅務部門所核定的甲方應繳企業(yè)所得稅稅額預計為7900萬元,因甲方在多年經營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數(shù)量的虧損(根據(jù)甲方提供的數(shù)據(jù)和依據(jù)為準),乙方將根據(jù)甲方提供的數(shù)據(jù)和依據(jù)依法進行稅務籌劃。當稅務機關最終核定的應繳企業(yè)所得稅額低于上述約定的基數(shù)時,甲方應將實際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與7900萬元差額部分的28%給予乙方作為服務的浮動獎勵提成,并且應當于繳納稅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該筆款項。

2018年6月20日9時15分,順成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某在安榮稅籌微信群(公證機關作公證時,該微信群的群成員共3人,分別是陳某某、禪益公司的工作人員熊某某和順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秋虹)中發(fā)送了如下內容的微信:“剛接到大良地稅電話,關于順成的非房認定已通過,符合2018[57]號文免土增的規(guī)定,按規(guī)定帶上評估報告及產權轉移所需資料前往西座窗口辦理,因為辦理資料早前已經提過,等待地稅再回復是否有資料需要補充。”同日16時19分,陳某某在安榮稅籌微信群中問熊某某:“今早地稅通知企業(yè)可以前去西座辦理產權轉移,需要補充股東決議、評估報告。

至于股東決議需要注明該物業(yè)的評估價,因為黃總(黃秋虹)明天一早出差,為了抓緊進度,要先把決議簽好,決議我可以用什么價格寫定先?。?rdquo;熊某某在該群回復:“52018吧,用回信德那份。”同日18時39分,陳某某在安榮稅籌微信群中發(fā)送如下內容的微信:“投資協(xié)議書,甲方:順成公司;乙方:佛山市順德區(qū)光石安榮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協(xié)議內容如下:第一條甲方以實物投資將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順德區(qū)****(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3****1號)作價入股乙方,占乙方股權100%,是乙方的唯一股東;第二條甲方名下位于佛山市順德區(qū)****(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3****1號)估值52018萬元。”同日18時45分,熊某某在安榮稅籌微信群中上傳公司非房地產企業(yè)認定申請。

2018年6月21日10時56分,陳某某向熊某某發(fā)送如下內容的微信:“64萬發(fā)票都是開順成的,付款60萬到劉某某,4萬到公戶,沒有問題嗎?”熊某某回復如下內容的微信:“是的。”

2018年8月9日21時42分,黃秋虹向熊某某發(fā)送了如下內容的微信:“光大的交易要時間去談新方案,談的差不多再找你。”同月15日14時26分,熊某某向黃秋虹發(fā)送了如下內容的微信:“光大的交易方式有調整,如果有什么需要你就告訴我,另外我們非房認定后可收取合同第二期款,并且發(fā)票也開過去一個多月了,麻煩你通知一下公司相關人員安排付款。”黃秋虹回復如下內容的微信:“知道了,但光大的方案沒出來前,我們賬戶的錢都不給用啊,所以要簽了補充協(xié)議才能動用賬戶的錢。處理好立即匯給你。”

順成公司在庭審中稱,確認禪益公司提供了稅籌方案,《服務合同》簽訂后向稅務部門遞交了申請認定順成公司為非房企業(yè)的資料,此后未收過禪益公司提供的書面材料和服務?!斗蘸贤返氖召彿绞枪獯蠡?。2018年6月,因順成公司未取得書面的被認定為非房企業(yè)的證明,《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購項目終止。順成公司名下的物業(yè)便委托光大基金下屬的佛山市順德區(qū)光石安榮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托管。

禪益公司在庭審中稱,禪益公司履行了如下合同義務:確定稅籌方案,為順成公司提供財稅意見,并促使順成公司被認定為非房企業(yè)。2018年8月15日,順成公司提出變更本項目的交易模式,由《服務合同》約定的光大基金收購涉案項目的物業(yè),變更為順成公司租賃順德廣場物業(yè)。因順成公司變更了交易模式,導致收購項目不能繼續(xù),無法完成順成公司名下物業(yè)權屬人變更。因順成公司對交易的成本預估不足,加上經濟環(huán)境的影響導致其資金受限,最終無法完成收購項目。

另查明,2018年5月31日,順德區(qū)財稅局向大良分局發(fā)送了如下《關于順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不動產作價入股(分局請示)的回復》:“大良分局,根據(jù)分局提交的《順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不動產作價入股有關請示》,科室對有關情況開展了研討并將有關案例和情況上報市局,市局稅政科在5月23日舉行的2018年一季度全市五區(qū)稅政例會上就該案例和政策適用組織開展了充分的研討,五區(qū)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市局稅政科就此明確回復以下意見:對財稅[2015]5號文及財稅[2018]57號文的適用問題上,應以企業(yè)在改制重組的時點是否屬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判斷,前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是指具有有效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的企業(yè)。請分局參照執(zhí)行。”

一審法院認為,《服務合同》是禪益公司和順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順成公司是否應支付第二期咨詢服務費64萬元。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順成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禪益公司的工作人員熊某某確定上述咨詢服務費64萬元的具體收款人,順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秋虹在禪益公司催款時(2018年8月15日)也明確表示愿意付款,足見第二期咨詢服務費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也就是說順成公司確認禪益公司已經提供該期咨詢服務費相對應的咨詢服務。因此,禪益公司請求順成公司支付第二期咨詢服務費64萬元及利息(從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該項主張合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順成公司是否應支付第三期咨詢服務費38.4萬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服務合同》第4條第2款約定:“甲方(被告)應積極配合乙方(原告)完成稅籌方案的實施步驟,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方案延期實施或導致方案終止實施,乙方不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且乙方不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用。”順成公司未完成《服務合同》第3條約定的收購項目,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服務合同》的約定,禪益公司請求順成公司支付第三期咨詢服務費38.4萬元,該項主張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順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禪益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64萬元及利息(從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禪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7008元,由禪益公司負擔2628元,順成公司負擔438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服務合同糾紛。綜合順成公司與禪益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本院認定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雙方在案涉《服務合同》約定的第二期咨詢服務費的支付條件是否已成就。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第二期咨詢服務費的支付條件應為順成公司被認定為非房地產企業(yè),順成公司所繳納稅金已確定以及順成公司物業(yè)產權證權屬人變更。順成公司以稅務部門仍未出具書面材料通知其已被認定為非房地產企業(yè)主張第二期咨詢服務費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

據(jù)市財稅局稅政科的回復意見可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是指具有有效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的企業(yè),而順成公司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其經營范圍沒有包括“房產經營(憑有效資質或批準證明經營)”,且順成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仍具有有效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結合順成公司工作人員陳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在安榮稅籌微信群發(fā)送的微信內容,足以認定順成公司已被稅務部門認定為非房地產企業(yè)。至于其余兩個條件,禪益公司稱因順成公司變更相關交易模式已不可能成就,順成公司二審期間對此未做明確否認,主張是因禪益公司沒有為其完成非房地產企業(yè)導致稅金過高,從而無法完成交易,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所述的稅金具體計算方式以證實是由于未完成非房地產企業(yè)而導致過高。結合順成公司已在微信中明確表示愿意付款的事實,一審法院確定第二期咨詢服務費的支付條件已成就,順成公司應向禪益公司支付第二期咨詢服務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順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00元,由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順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盧 海

審 判 員  霍 娟

審 判 員  劉全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薛韻瑩

書 記 員  麥榮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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