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量:226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10:36:38
咨詢對象:河南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1-05-10
問題內容:
我是一家房地產公司,建設有地下車庫,地下車庫劃分出車位銷售給客戶,按照豫地稅函[2010]202號文,這個車位是按照是隨房預繳還是直接按照其他類型住宅預繳。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1-05-12
答復內容: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F(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規(guī)定,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三、根據(jù)《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1年第10號)第三條規(guī)定,關于車庫、地下室歸屬問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購房者隨房屋一并購買的地下室、車庫,在預征收土地增值稅時,采用隨房確定的原則:即銷售房屋為普通標準住宅的,地下室、車庫按照普通標準住宅確定;銷售房屋為非普通標準住宅或其他房地產項目的,地下室、車庫按照非普通標準住宅或其他房地產項目確定。待清算時,應將地下室、車庫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購買者未購買房屋但單獨購買了地下室、車庫、閣樓的,按照其他房地產項目征收土地增值稅。第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我省之前確定的土地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此,根據(jù)上述文件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購房者隨房屋一并購買的地下室、車庫,在預征收土地增值稅時,采用隨房確定的原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購買者未購買房屋但單獨購買了地下室、車庫、閣樓的,按照其他房地產項目征收土地增值稅。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并結合您企業(yè)實際情況進行界定,具體涉稅事宜您可聯(lián)系主管稅局進一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