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量:267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8 09:34:40
一、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是否需合同中明確承諾?
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所指的“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是指金融商品。并非指“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的情形,不要求投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如實質上該投資收取的利潤是固定或保底性質的,即可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投資什么?
不僅限于金融商品,因為36號附件第一條第(五)款第1項已表述了金融商品,且提及了保本收益問題。
36號附件第一條第(五)款第1項第4目,單獨表述了“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比如,投資的可能是名股實債的混合性投資、永續(xù)債等。
3、如何判定是固定或保底利潤?
合同或協(xié)議;賬面反映所取得的,實質是固定或保底的;如果某年取得利潤為0,某年取得利潤10萬,是不是固定或保底利潤?;固定或保底是按年還是按月來判定?如果只投資10個月,某月為0,某月1萬,某月2萬,是不是固定或保底?值得商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二、混合性投資業(yè)務
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已由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明確。
1、不論企業(yè)所得稅如何處理,該投資只要符合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潤的實質,就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如果確實屬于股權性質,擁有凈資產所有權、表決權、決策參與權的,即便在分配上具有固定或保底的形式,不應計征增值稅。
3、“對于被投資企業(yè)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假設在投資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潤的前提下,被投資企業(yè)在贖回時,支付了超過投資成本的差額,應視為投資企業(yè)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利潤,應對取得的差額部分,按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
如果不視為固定利潤計征,利潤部分,雙方就可以在贖回時按差額支付處理,輕易造成了避稅漏洞。
三、永續(xù)債
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已由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明確。
不能比照企業(yè)所得稅選擇確認的股息紅利不征增值稅,應另行判別是否符合“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甲公司于20年12月31日,以21 200萬元的價格,在公開市場購入乙公司持有的某公司于19年1月1日發(fā)行的5年期一次還本、分期付息債券,債券面值為20 000萬元,付息日為每年1月5日,票面年利率為6%。不考慮其他因素。
1、假設乙公司取得轉讓差價1200萬元,符合金融商品轉讓和保本付息的條件,乙公司應按利息性質的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還是按金融商品轉讓計征增值稅?
2、甲公司在21年1月5日取得利息收入1200萬元,是否按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假設,購買時的賬面處理:
借:債權投資—成本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在分期付息且付息金額、付息時間確定的前提下,轉讓的差額計算,是否不考慮應收利息?
實務中的交易情形復雜,相關條款顯然過于簡單,期待有更明確且易執(zhí)行的條款出臺。